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试行)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
   计算收取费用: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速算增加额
 10000元以下
 1000元  0
 10001至100000
 4%  600
 100001至500000  3%  1600
 500001至1000000
 2%  6600
 1000001至10000000
 1%  16600
 10000001以上  0.5%  66600
争议标的在10000万以上的收取费用=争议标的×收费标准+速算增加额
二、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6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告,
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6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
   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八、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件,由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山东省司法厅制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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